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典藏典藏作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本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有关藏品征集工作的规定,结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实际,为保证典藏作品征集专业有序、科学规范,为使典藏资金得到更好地管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美术馆藏品是我校重要的教育和科学文化财富,是美术馆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第二条 美术馆藏品在准确鉴别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基础上,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提供使用。
第三条 成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藏品征集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馆长、副馆长、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并贯彻实施征集计划,开展具体日常征集工作。
第四条 藏品征集和保管人员要工作认真,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科学规范。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二章 收藏品征集
第五条 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办馆理念、科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从我校美术馆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的收藏品征集计划。
第六条 美术馆收藏品征集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采取购买、接受捐赠、调拨和移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收藏品征集方向:第一,收藏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历届优秀艺术家、教师及学生代表性作品,荣获国内外重要奖项及国内外重大活动奖项的艺术作品优先收藏。第二,收藏山东省内(含山东籍书画家)近现代、当代美术品和相关的美术史文献资料。第三,收藏国内外知名艺术家近现代、当代美术作品和相关的美术史文献资料。
第八条 征集工作小组根据征集计划,书面申请拟征集美术作品的来源和目录。
第九条 确定征集的收藏品,分A、B、C三级分类建档,由收藏部负责具体编目和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收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管理与监督、考核与检查等,须按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收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我校和校外艺术家及家属、艺术品收藏者拥有的艺术作品。同时,用于表彰向美术馆捐赠作品的艺术家和艺术品收藏者。
第十二条 拟购藏的艺术作品必须经具有艺术或文博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或领导小组专家2名对其真伪和收藏价值进行鉴别,并提出购藏参考价格。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
(1)10000元以内由 审批。
(2)50000元以内由 审批。
(3)超过50000元的要咨询学术委员会专家,经学术委员会1位领导和2位委员签署同意收藏的意见,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讨论决定审批。
第十四条 捐赠作品应根据美术馆经济能力及艺术品综合因素考量,确定表彰金额,并向捐赠者发放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征集的艺术作品要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报销要求入账,需要收藏品征集办理人、证明人、领导小组组长、馆长、分管院领导签名。
第四章 记录、鉴定、登帐、入库、存档
第十六条 征集作品时,要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记录,对征集收藏作品及过程的记录是典藏作品工作的重要环节。其要求为:
(1)记录要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并及时录入电脑。记录要实事求是,并经过核实。
(2)在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责任人当场记录名确认并填写有关凭据。
(3)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原物完好情况及资料的价值评估。
(4)要注意记录美术作品的作者、事件、款识著录及背景等材料。
(5)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十七条 原始资料齐备,才能做好藏品的接收。接收过程中,组织相关专业工作人员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定名等,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收藏品的总账登记要用不褪色墨水逐件、逐项登记。成套藏品编号,成套藏品中单个作品如可独立存在,可单独编号;如不能独立存在,可整体编号。总账登记过程中,写明征集藏品的来源,详细注明时间、地点、征集对象、征集方式、记录资料情况等。征集办理人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一式叁份存档。
第十九条 所征集的艺术作品及资料拨库入藏前都要经过清洁和消毒处理,需要修复或装裱的,要按规定进行修复或装裱。艺术品符合拨库入藏条件后,必须在两周内办好进库手续,不得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收藏作品妥善保存在指定的库房,采取相关措施,安全妥善保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