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馆藏品库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美术馆藏品库房是馆内安全重地,是美术馆心脏,库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美术馆藏品库房管理在馆长领导下组织实施,收藏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条 藏品库房管理以“安全第一”为原则,采用专人、专用、专库的工作方法,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安全、坚固、适用、经济。

第三条 藏品库房由库房管理人员专门管理,藏品实行A、B、C三类上架,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做到帐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二章 出入库管理

第一条 创立库房出入登记制度。新征集入库的藏品,需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收藏作品档案表》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征集藏品入库表》,确保入库藏品手续规范、资料齐备。藏品入库办理需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条 借用藏品需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藏品借用出(入)库登记表》,明确藏品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手续齐备,方可借出。借用藏品要按期归还。藏品出库期间,收藏部应对藏品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保证藏品安全。

第三条 建立《藏品库房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库房使用时间、人员、事项、藏品情况、库房安全情况等,做到有证可寻,有证可查。

第四条 搬移、整理和提用藏品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在拿放藏品时,需带上专用手套,易碎品需托底拿起,托底轻放。书画、照片、织绣、墨及金属类藏品均应戴手套,防止污损藏品。

第五条 藏品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规定查处。属于自然损坏的,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修补完好;属于人为损坏或遗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藏品因其他原因改变存放位置的,藏品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新藏品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库房安全管理

第一条 全馆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检查,防微杜渐、未雨绸缪,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二条 库房公共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用电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设施。

第三条 保持库房内外整洁有序,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有碍公共安全的管制器械物品。禁止将饮用食品、雨伞、摄录像机带入库房。严禁在场馆和库房内外吸烟。

第四条 建立一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制度,场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情况。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防火、用电等安全隐患或藏品损伤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馆长汇报。发现藏品被盗时,应上报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条 库房原则上不允许参观,如特殊情况下参观库房,需经馆长审批同意,在库房管理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房管理人员和参观人员要严守库房机密。

第七条 库房管理遵循“四双”原则,即库房配备双锁,钥匙双人保管,库房进出保持双人进入,双人出来。库房管理人员因公出差、休假时,钥匙交收藏部主任暂管。离库时,应检查电源切断、门窗关紧等情况。

第八条 因库房维修、设备安装、工作检查等进库者,须经馆长批准并填写《进出库房登记表》,工作时须库房管理人员在场。

第九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除尘工作。确保藏品不受虫害、潮湿等有损藏品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库房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离职学习等离开岗位时,须向收藏部主任做好藏品清点、检查记录等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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